“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今宣判 检方要求以爆炸罪究刑责[组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10-15  发表评论>>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图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庭审图片)中新社发

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今日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被告人冀中星刑事责任,冀中星的辩护人则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冀中星的律师日前还表示,复查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至今仍无结论。

检方要求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接受了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是在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情况下实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进行了犯罪准备。在机场冀中星喊“我有炸弹”,说明他明知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威胁,他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在量刑方面,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冀中星否认故意引爆 律师做无罪辩护

冀中星是故意引爆爆炸物、还是过失行为,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自辩称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机场也是表达个人诉求。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冀中星还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庭审中,刘晓原、李方平两位辩护律师为冀中星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构成爆炸罪,也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刘晓原辩称,冀中星携带炸弹去机场,不是想自杀,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弹伤害无辜,而是在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了炸弹,“他没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着让旅客和警察离开,足以证明这个说法是可信的。”

冀中星东莞致残案复查尚无结论

根据冀中星的说法,去首都机场是为“东莞致残案”表达个人诉求。冀中星自称,2005年6月28日凌晨2时左右,他开摩的拉客经过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和其所拉的客人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并致其下肢瘫痪。此后,他多次投诉无果。在诉至法院后也因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而败诉。

爆炸案发生后,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冀中星反映被治安队员殴打致伤问题的情况通报。根据该通报,事发时,冀中星在厚街从事摩托车载客行驶至厚街新塘村治安队门口附近,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陈汉华、陈梅庄发生碰撞。陈梅庄因跳上花槽避免了受伤,陈汉华被摩托车撞上,与冀中星及乘客龚涛三人倒地,并相继受伤。

东莞厚街公安分局称,由于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龚涛的情况,故该案仍在调查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东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已调出当年的案卷,组织法官进行核查。

另据《新京报》10月12日报道,冀中星的律师表示,复查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至今仍无结论。(中新网北京10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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