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投毒案宣判 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组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4-02-18  发表评论>>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18日)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仅28岁。图为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国网2月18日讯   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将于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这起震惊全国的校园杀人案曾一度引发舆论对大学寝室关系话题的热议。

本案受害人黄洋的父母已经抵达上海,来参加今天的庭审宣判。黄洋父亲黄国强向记者展示两条短信,内容为被告林森浩父亲发来的“求情短信”,对儿子愚人节开玩笑造成悲剧深表歉疚痛心并望求谅解。对此黄家人依然态度坚决。黄国强表示不是死刑肯定抗诉。

案件背景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与同学一起做实验,当天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打游戏时说起愚人节快到了,他要想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2013年11月27日,林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但表示这是个巧合。

案发过程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侦办过程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罪名解释

本案被告人林森浩采用向饮水机里投毒的方式,将室友黄洋杀害,因此,很多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为投毒罪。但实际上,林森浩所涉罪名并非大家所说的投毒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与投毒罪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人,行凶者有明确的杀人目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帮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其与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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