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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5-12-08 16:30:48  |  来源: 国家发改委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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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近日,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改革创新为主线,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总体要求、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资金筹措、职责分工、政策保障等,是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行动指南。

  《方案》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方案》指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中央统筹、省负总责的工作原则,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万人口搬迁任务,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方案》明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将通过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力度、引导农户自筹资金以及由有关金融机构发放长期低息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解决。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十三五”时期将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并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方案》对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设定了限制标准。

  《方案》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确定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承贷主体,承接相关项目资本金和贴息贷款。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的责任分工,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省级政府的监督考核,充分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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