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首页> 图 片>

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有“据”可依

2023-10-25 15:44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中国网10月25日讯(记者赵娜)近期,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指导。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杨浚在24日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深化“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2022年根据“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各省(区、市)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统筹划定了城市、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过程中,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尊重自然地理格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坚持守住底线,通过反向约束与正向约束相结合,指导城镇开发边界避让资源环境底线、灾害风险、历史文化保护等限制性因素,设置扩展倍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推动城镇紧凑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区域统筹,在优先划好划足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应划尽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各省份按不超过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3倍控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给予各省份统筹指导市县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自主权。

其中,为解决城镇开发边界从“怎么划”转向“怎么管”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认真梳理和归纳各地的经验做法,经过广泛讨论、深入调研后印发了《通知》。

杨浚介绍说,该《通知》充分借鉴北京、上海等地方实施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的经验做法,广泛听取了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启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按照守住底线、有序实施、留有弹性、上下贯通的基本原则,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为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提供基本遵循,为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升城镇品质、促进城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规划支撑。

《通知》强调,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在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有序实施方面,各地要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安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在统筹存量和增量用地、地上和地下空间使用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其中,在增量用地使用上,要分阶段、按比例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留下不少于35%、25%的增量用地空间;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在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的前提下,允许其余部分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同时,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符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推动划定成果精准落地有序实施。

在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方面,各地要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知》中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等量缩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在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汇交数据,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自然资源部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杨浚介绍,《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更好落实国家战略和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有利于更好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套制定出台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细则,密切跟踪各地在文件试行期间的实施进展情况,总结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责任编辑:赵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