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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海鸥:建议“表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立法

2024-03-07 14:2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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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弘扬正气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我们不断看到或听到由于地方性法规的不健全不严谨所造成的让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甚至出现多起利用见义勇为人员善良英勇行为敲诈勒索施救人员的事件。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更有悖于立法的初衷。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张海鸥建议国家立法,讨论颁布全国统一的奖励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法规。

具体建议如下:

一、颁布国家法规,撤销各地方性法规中申请审核时限期。

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不同地区对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时效做出不同的规定,最长的两年最短的30天,经常有见义勇为人员因为超过时限,丧失申报权利的事件发生。规定时限虽然有利于审查调查工作认定,但却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现问题后及时撤销了申报时限。现仍有地一些省市地区保留执行申报时限,不利于鼓励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应予撤销。

二、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溯及力,应予追认。

国家立法法明确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目前不同省市地区在执行溯及力问题有不同规定。很多地区认为立法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溯及力并且落实了追认的工作。但也有少数地区至今没有追认。北京地区鉴于两者之间,就是附条件的承认具有溯及力。出现了在同一个法律行为,适用同一溯及力法律规定时,做出两种不同法律解释现象(见…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建议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通知:京民勇发(2014) 91号通知”。通知提高了提供证据的单位级别,把法律条款中规定的由当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改变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不利于证据取得。“通知”取代了法规实施细则,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就承认有溯及力,反之不符合的就没有溯及力。北京市张鸣山、李树行等多名见义勇为人员至今不能获得荣誉称号。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造成极恶劣的影响。由于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执行混乱,致使见义勇为人员及家人仍然承受着身体、精神、经济损失和伤害。针对法规溯及力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溯及力。全国最高法院也应该做出专门司法解释,并通知各地方法院予以执行。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现行法规虽然制定了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死亡及遭受经济损失的治疗和扶助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补偿资金不能到位,救治方法不能具体落实的事件。浙江省嵊泗县80702号船漁民,驾船抢救海上遇难渔船时触礁。他保护了多名渔民生命,自己的渔船撞坏不能修复。被救渔民不愿意承担施救人损失。当地政府因民政救济款缺少有困难。既没有给施救人补偿,也没有主动帮助他向被救助人追偿。如今十年过去了,见义勇为渔民只获得嵊泗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一纸荣誉证书外,没有任何经济赔偿。终因无钱修复渔船改行经营民宿。

这种事件发生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应该补充健全有关法律条款,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利益不受损害。

四、制定评选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标准。

目前,评选见义勇为行为等级分别为国家、省市和区县三个级别。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下制定不同标准。一般评选标准是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影响性被救助人数及挽回经济损失而定。媒体报道宣传力度直接导致着同一危险程度行为事件,产生两种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制定见义勇为评定标准,应该尽量以行为发生时自身的危险性及在当地社会上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见义勇为是突发急性的偶然行为事件。只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的合法公民(非职务行为)都应该获得区县政府一级认定。然而,评选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做为全国人民学习榜样人物,就不能仅评一两次偶然事件而定,需要认真了解调查行为人的生活工作表现,政治和道德品质上的一贯表现慎重选择。让见义勇为的英雄像雷锋,焦裕禄一样成为人民心中敬重学习的榜样。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审核评定标准。

五、增加扶持奖励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人员自救自立条款。

吉林省延吉市金旭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1994年1月7日。他受伤后的行动始终离不开轮椅。然而他身残志坚,在地方政府帮助下,努力创业被评为模范青年和自治州人大代表。全国尚有与金旭同样需要救治扶助人员,主要依靠社会和国家的资助供给。建议立法时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应该继续不断学习,自立自强及政府帮扶条款。

30年过去后,2024年1月25日,吉林省延吉市依据国家[立法]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以及《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追认金旭同志为见义勇为人员并颁发荣誉证书。吉林省的做法也给全国其他省市做出了表率!

六,增加对见义勇为行为审核管理机关的监督条款。

地方性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制定后,很多执行机关对此并不重视,工作不认真负责,出现拒不接受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材料,设置障碍刁难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现象。甚至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施救人员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只是为了获取国家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对见义勇为人员极大侮辱。还有地区出现索、要、卡扣补助钱款事情。

因此建议在全国法规中增加对工作人员的惩处条款。

七、建议组建成立中国见义勇为保护宣传协会。

据了解,大部分地区是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见义勇为审核认定工作。而北京市及个别少数地区则是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两者各有利弊。由公安机关负责时搜集证据,调查审核比较方便。由民政机关负责时对救治补偿和后期扶助及落实子女亲属政策有利。如果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将弥补两机关不足部份,帮助衔接调整以上工作。

另外,成立社团协会对组织宣传发扬光大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人员继续学习建立新功,监督执行机关工作等都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因此建议由国家优秀代表参加,吸收见义勇为模范人物,成立中国见义勇为保护宣传协会。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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