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新规出台:要设立专用账户及风险保证金
中国网讯(记者韩琳) 5月10日,民政部举行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做了解读。《指导意见》加强了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明确了预收费的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管控方式。根据该文件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将设定“上限”;收取会员费、押金要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并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
5月10日,民政部举行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韩琳 摄)
据介绍,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
“但我们也发现,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这样说。
据了解,《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李邦华指出,《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李邦华表示,预收费模式是养老机构、老年人基于协议达成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提前预交费用获取服务和优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能够产生互惠双赢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民政部门一手抓正向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在促进服务机构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之间努力做好动态平衡。
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上,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第一条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第二条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第三条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围绕这三个原则,《指导意见》采取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李邦华对此解释说,对预收费采用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管理,是很多行业的普遍做法。近年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践中,也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指导意见》坚持守正创新,在总结各方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形成了差异化管理、动态监测的预收费监管方式。
一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它们从性质目的、风险隐患程度上来看,差异性较大,需要分类管理。从性质目的上看,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则是双方约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只是暂时保管,原则上不能使用。《指导意见》本着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思路,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压降风险,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二是进行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的比例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二是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资金是动态的,账户当前余额也是变化的,因此,在具体确定留存金额的时候,要比较这两个要求,哪个金额高,就适用哪个要求。
据悉,《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李邦华表示,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加快推动《指导意见》落实落细。一是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细化措施。文件中很多要求是原则性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比如:明确本地区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周期、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会员费的最高额度和风险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等限制性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还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制度,明确存管规则。
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定期通报问题线索、研判重大风险隐患,协同做好存量攻坚;加强与存管银行协同配合,实现存款银行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形成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发力的管理模式。
三是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帮助养老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与准备。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依托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预收资金风险监测预警的精准度。鼓励各地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养老机构合同网签,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探索“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