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解心结,检察和解护民生——泸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和解五法”工作室工作纪实
泸县检察院自2023年被四川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五法”示范工作室以来,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阵地建设规范化、机制建设多元化、和解技巧多样化、聚焦领域民生化,“四化同步”推进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将高质效化解矛盾贯穿民事检察办案,共促成各类民事争议和解59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诉前联调+司法确认,解决民工“烦薪事”
今年7月的一天,泸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中心一下来了4人,引起了值班检察官的注意。原来,这4人是来寻求支持起诉帮助的。
经过初步座谈,承办检察官了解到,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郭某在承建泸州某茶楼装修工程时,雇佣马某、何某、沈某、罗某4人做泥工,工程完工后未付清工资款。2024年2月3日,郭某向马某等4人出具欠条1张,约定于2024年2月6日前支付所欠工资44723元,后郭某未按约定支付该工资款。
多次催收未果,马某等4人向泸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受案后,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中只有沈某、郭某是泸县人,其余三名申请均不是泸县人,也未住在泸县,沈某、郭某也长期在外务工。该案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既花费时间,又会耽误各当事人的工作,增加维权成本。为及时促进纠纷化解,避免矛盾升级,办案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和解。
开展和解工作前,泸县检察院启动检法联调机制,与泸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就案情进行沟通,共同协商和解方案,并邀请泸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联合调解。
经过检察官、法官、人民调解员三方联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结合双方诉求耐心开导、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郭某从2024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5000元拖欠工资,至全部工资付清为止。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泸县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保障。
至此,该起涉民工工资纠纷成功化解。
检调对接+多元化解,给六旬老人一个“特殊的家”
今年6月,泸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中心接访了正处于生活困境的涂阿姨。“我年纪大了,还带着两个外孙女,就想有个安稳的地方住。”涂阿姨反映,她曾经与周大爷共同构建了家庭,命运的波折让两人在2015年分道扬镳。离婚后,两个外孙女随其一起生活,但周大爷却一直拒绝他们进入共有房屋居住,无奈之下,涂阿姨带着两个外孙女在住房附近搭建了一个简陋的临时窝棚居住。
“我倒是无所谓,但我外孙才10多岁,妈不看爸不管的,你们看看我们住的地方,真的好造孽嘛!”涂阿姨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但由于矛盾积累久远、问题复杂,涂阿姨的居住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绝望之际,涂阿姨选择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我跟他根本沟通不到,当初法院判的就是共有的房子,凭啥子我不能住,我要起诉他!政府你们帮帮我们。”
承办检察官感受到涂阿姨的急切与无助。鉴于涂阿姨已经60多岁,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决定对其支持起诉申请予以受理。
受案后,泸县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居住条件十分简陋,对比旁边的共有住房显得摇摇欲坠,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检察官实地查看了涂阿姨现在的居住环境和家庭共有住房,并通过走访县妇联、司法所以及涂阿姨所在村社干部和邻居,深入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
原来,涂阿姨、周大爷育有一女,女儿多年前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这个共有住房是三人在2006年共同修建的,2015年涂阿姨与周大爷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房屋就被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来说,涂阿姨享有房屋所有权,周大爷一直拒绝并阻扰涂阿姨进入居住,侵害了涂阿姨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已经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想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实际意义不大,还可能面临执行难题,难以真正满足涂阿姨的合理诉求。
为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官决定引导当事人和解。鉴于该案矛盾纠纷积累已久,双方积怨颇深,在开展和解工作之前,县检察院向县妇联就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通平台将情况推送给了涂阿姨所在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到该案矛盾纠纷化解中来。
检察机关组织各方联合成立了和解工作专班,通过会商和研判,了解矛盾双方的诉求,细致剖析争议的焦点,制定专门的和解工作方案。最后,一致决定到涂阿姨家中开展现场化解。
在现场和解过程中,和解专班综合运用“和解五法”调解策略,为双方提供独立的空间以冷静思考,减少情绪冲突;同时,讲讲情分、说说理儿,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让亲情等正面情感成为化解矛盾的催化剂;再深入分析双方权益诉求,通过适当的方案调整,使双方权益达到最大化平衡。
在和解专班的多轮调解下,涂阿姨和周大爷终于愿意坐在一起,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周大爷表达出自己的苦衷:“我不是不想让她回来住,只是有些误会和隔阂。”双方的心结逐渐解开,开始为各自的未来考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涂阿姨承担改造费,二人实现分层居住。涂阿姨和外孙女住进二楼,周大爷继续居住在一楼。他们分别从各自大门进入各自楼层,拥有独立的生活空间,互不干扰。随后,涂阿姨向泸县检察院提出撤回支持起诉申请。至此,一起长达九年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府检联动+和解五法,个人权益企业发展“双赢”
2023年5月,某医疗器械公司原职工黄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3人到泸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中心反映公司拖欠其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导致其生活困难,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鉴于3名申请人均为女性,且因被拖欠工资致其经济困难,泸县检察院决定分别对三人的支持起诉申请予以受理,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了解,3名申请人确系该公司原职工,公司承认拖欠3人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的事实,但也事出有因。原来,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生产的产品积压销毁,造成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高达上千万,面临倒闭风险。公司现有在职职工20多人,其中仍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疫情过后,公司正在多方筹措资金恢复生产和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希望检察机关对公司予以理解和帮助,让公司早日渡过难关。
考虑到申请人兑现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的迫切需求,同时兼顾企业恢复生产的需要,泸县检察院根据与县人社局等部门会签的《特殊群体综合保护联动协作办法》,联合县人社局制定和解方案。
同时,办案检察官综合运用“和解五法”,促成当事人和解一是“并案化解”法,将诉求基本相同的黄某某等3人申请支持起诉案进行并案化解,一并研判磋商,提高化解效率。二是“借力化解”法,借助人社部门在助力“讨薪”方面的职能优势和补缴社会保险方面的协调机制开展工作,提高和解成功率。三是“背靠背”法,由办案检察官向三申请人开展工作,讲清诉讼“讨薪”可能面临的程序多、耗时长、执行难等问题,增强其和解意愿;由县人社部门对公司阐明拖欠工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高其主动履行意愿。四是“情义融化”法,向三申请人介绍公司面临的困难现状和发展需求,又对公司讲明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给三申请人造成的生活困难的现状,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五是“利益平衡”,在综合考虑双方需求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提出由公司先补缴保险,再支付拖欠工资的分步履行建议。
经过反复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保险补缴,9月15日前结清拖欠工资。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在办案中切实服务和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执行监督+执行协作,残疾人低保账户“解冻”
2023年5月,凌某某以泸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冻结其低保金账户,致使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为由,向泸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经了解,凌某某系叁级肢体残疾人,2020年8月,凌某某因与郭某某农村建房纠纷一案,凌某某尚欠郭某某7000余元建房款未支付,被泸县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先后对凌某某、郭某某进行了询问,调取凌某某的低保金账户信息及余额情况,对申请人凌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走访了解。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凌某某因本人劳动能力弱,被政府列为低保对象,凌某某育有一子正在就读初中。因其在泸县农村的房子长期多处漏水,凌某某及其儿子现寄住在重庆市永川区表弟家。经核实,凌某某在泸州某银行的低保金账户已被泸县法院冻结,目前该账户尚有余额6000余元。
泸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泸县法院对凌某某低保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可能导致凌某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但如果检察机关就案办案,简单的监督法院取消对凌某某低保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但会造成该“小案”长期无法执行到位,影响法院执行权威,甚至还会引起债权人郭某某的不满,从而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本案最好的处理方法是能够在执行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
为此,泸县检察院依托与泸县法院签订的《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与泸县法院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和解方案。
随后,泸县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按照和解方案,分别采用“背靠背”“情义融化”“利益平衡”等和解方法,对凌某某、郭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先是向凌某某指出,任何公民都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让其认识到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同时,也向郭某某阐明,凌某某家庭生活困难,邻里村民之间应互帮互助。最后,经过检、法两院的耐心工作,郭某某与凌某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同意凌某某以其低保金账户余额中的5000元用于偿还郭某某的债务,剩余金额郭某某自愿放弃。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凌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