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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统筹城乡研究设置[组图]

发布时间: 2014-02-28 14:39:07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琳  |  责任编辑: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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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中国网记者 张琳摄影)


 中国网2月28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介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关于社会救助城乡统筹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所列的各项救助制度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是没有区别城乡二元结构,而是统筹研究设置的。中国网现场直播

李立国说,一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上,《办法》规定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办工作上,一般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经办机构。二是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也是城乡统筹考虑的。三是在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上也是同样的。四是在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上,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同样要求的。五是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是同样规定的。

李立国指出,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上,我们要着眼于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尤其是在《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临时救助制度时,要考虑把在城镇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到临时救助范围。在没有城乡差别的救助项目上,在支出标准相对一致的救助项目上,比如医疗救助,实行城乡同样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第二,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法定量化确定机制,依据制定救助标准的有关科学制度来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尤其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量化标准,尽可能地实现城乡标准的统筹和缩小差距。

第三,我们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在这里,我顺便说明一下,统筹城乡发展并不意味着城乡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为财产、收入来源、经营条件以及消费支出条件的不同,城乡救助标准和水平完全统一还有一个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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