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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开庭[组图]

发布时间: 2014-03-21 09:47:3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杨丹  |  责任编辑: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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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9日晚,河北保定,夏凤各在哭泣。摄影:法制晚报柴程/CFP

2014年3月20日上午,“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定的9点开庭,推迟到了10点才开始。

18年前,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桥南村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超生的女婴出生11天被抱走,至今下落不明。刘家长子刘领群告诉记者,一年前他们一家人先后到乡政府询问情况,但均没有收到任何答复。2013年12月,刘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2013年12月底,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家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林峰对法晚记者表示,安新县政府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支持证据,所以这一结果“不可理喻”。但他同时表示,一审客观上对解决该事件起到了推动作用,现在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

安新县政府在今年1月15日所做的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中对计划生育和送收养问题等进行了答辩,认为刘家要求的信息“无从公开”,并表示刘家可以去县民政局了解情况。

“我们去过民政局,他们说当年管事的人已经不在了,又把皮球踢了回来。”刘领群说,“民政和计生部门都归县政府管,多方证据也将责任引向了他们,我需要在二审的时候得到他们对我所出示证据的解释。”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县政府无信息可公开

今天上午,原定的9点开庭,因故推迟到了10点。

多家媒体聚集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工作人员只允许一两名记者进入法庭,前期报名的数家媒体记者被挡在门外,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后,才让记者进入。

庭审围绕安新县是否掌握婴儿被抱走的信息和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被上诉人是否应该制作保存等问题展开。

上诉代理人认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地方相关法律,儿童收养是县级政府应该掌握的信息。

被上诉人认为,抱养是圈头乡政府的行为,县政府无从掌握,并且已经查阅了相关记录,没有发现相关收养的信息。

对于上诉人认为的“即使不掌握相关信息,也有义务去调查并拿出证据”的观点,被上诉方代理人认为,县政府并没有这种义务。

事件背景

1995年,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生下他们的第三个孩子,是个女孩。孩子出生第11天,被圈头乡政府派人扔下400元后抱走。

此后,夫妇二人多次到乡里和县里要求送还女儿或告知女儿的去向,但均无结果。

2013年底,刘家将安新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公开女婴信息。

2013年12月27日,高碑店市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家一审败诉。

2014年1月9日,刘老根夫妇向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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