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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居民阶梯气价启动 2015年底全国推行[组图]

时间: 2014-03-21来源: 中国网责编: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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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料图
 

中国网3月21日讯(记者 林凡凡)记者今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阶梯价格制度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

指导意见明确,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安排。各档具体气量和气价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和气价的确定,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在制定居民阶梯气价具体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记者就指导意见的出台采访了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到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对人口较多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问题,目前已经实行阶梯气价的部分城市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各地可以借鉴这些城市的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由于第一档气量覆盖了80%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总体上不会增加生活支出,即便如此,国家仍要求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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