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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推动养老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发布时间: 2014-07-21 19:12:11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戴凡  |  责任编辑: 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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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之一,到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97.8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8.63%,80岁以上高龄老人140.16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61%。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化政策创新,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全省养老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注重顶层设计,科学设定养老服务业目标任务

省委、省政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注重顶层设计,去年以来,连续出台了3个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民办养老产业的重要文件,提出要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格局,即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实现服务能力大幅增强、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二、加强制度创新,突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针对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抵押融资难、投资者权益保障、基础服务设施薄弱及人才匮乏等瓶颈问题,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认真调研和慎重协调的基础上,大胆开展制度设计和创新。一是打破抵押融资限制。明确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规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养老机构用地)”,为其办理抵押贷款扫除政策障碍。二是保障投资者权益。明确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同时赋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有限财产权。规定:除捐资举办的外,其余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仍有结余的,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三是配套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规定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四是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对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生服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满一定年限给予“入职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等。

三、优化扶持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活力

一是明确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并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二是切实保障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各市、县(区)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并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成本逼近法和收益还原法,以招拍挂方式优惠供地。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补助,并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四是支持融资信贷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费优惠政策外,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养老机构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五是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配套养老护理机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浙江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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