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8时30分,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是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参加庭审。
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知锦等违法开矿,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三个月内清除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原地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不能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用该款组织恢复原地植被。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
庭审持续近7个小时,经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双方就“原告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数额”、“第三人的责任承担”等争论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专家辅助人李某等出庭陈述意见,并接受法庭的询问。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将视情况择期继续开庭或宣判。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被告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且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恢复,对此原告已经提交了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损害价值和恢复方案的评估报告。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认为,如果破坏了绿水青山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