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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组图]

发布时间: 2016-01-27 19:04:2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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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7日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与“自然之友”两家公益组织共同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在北京紫竹院公园内举行。野生动物、环境生态保护各界专业人士齐聚北京,就正在征询公众意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

    此次会议邀请了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在一线专家和公益律师,还有关注生态问题的法学与伦理学领域的学者,参会专家们认为, 中国的生态危机与野生动物保护不只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性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包括其他国家与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信息,还包括一些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联的国际性问题。野生动物是无国界的,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也是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的一部分。因此,期望这些意见能够传达给更多的人,让世界了解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信心和努力,唤起更多的人来关注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政策与立法。

    会上各位专业人士就《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发表了观点,摘录如下:

    周海翔:

    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认为草案对于立法的目的,野生动物的定义,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都存在明显的问题。“现今的认知中,野生动物不应被视作开发利用的对象,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不是开发利用资源,而是保护生态,建议新法立法目的中回避野生动物资源说法。明确立法目的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给出法律对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涉及其它用词的定义。通过对野生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涵盖更多的收益物种,应当更全面的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他还认为,保护野生动物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掐住市场,掐死市场。

    解焱: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指出,“合理利用的方针”将刺激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应有任何鼓励利用的倾向。同时,她还强调要警惕“负面清单”,她认为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表述,让很多学者觉得它更像是一份“负面清单”。比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普通人看完可能觉得要保护的是所有野生动物,但按照草案表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这些内容让解焱感到不寒而栗:如果禁止的仅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那是否意味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是开放的?

    莽萍:

    来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莽萍教授在其发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不应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中指出:“然而,人们看到的却仍然是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比旧法更加急迫扩大“利用”的修订稿。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立法。可是,总则第一条也规定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这表明《修订草案》仍然视野生动物为资源,并承认现有的野生动物利用,只是要规范。总则部分近一半的条款都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却没有对利用的目的加以限定。这样的主旨可说为法律其他条款展开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基础。”

    周珂: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周珂教授分析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中国因为有中医药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不适当甚至荒谬地扩展和转移到了食疗甚至饮食的领域,因而形成了野生动物需求市场的利益结构,并延伸到立法的诉求上。应当说,这种利益结构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也是不科学的。考虑到这种利益结构在我国长期存在,必须承认这个事实,立法时也要考虑各利益群体的接受程度,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立法时对这种利益的价值判断以及法律公平正义和与国际接轨的方向是需要澄清的,立法要有正确的方向,即在根本上取消对野生动物市场需求利益之前,要对这种利益通过立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并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减少直至消除对野生动物开放利用的观念。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目前涉及的利益结构大致为五个方面:一是最贫困人口基本生存的需要。二是中医药需要。三是现有的商业养殖要尽快且稳妥地退出。四是国内对野生动物消费的畸形需求。五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享受的美好环境利益。”

    安翔: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翔先生认为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再是原来80年代末的中国当时的那种贫瘠的状态,大家可以不通过对野生动物这么疯狂的利用来赚取自己的基本生存的条件,可以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新法既然已经把保护优先作为原则了,那就请把原来法律当中所存在的根源性的问题拔除,来一个根本性的解决。否则这个新法在这个地方是跟不上中国现在发展的脚步和规律的,也就不符立法技术所应有的含义。

    自然之友:

    对于《修订草案》中提出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表述也表示认可和欢迎。同时基于多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研究,明确建议:为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增加以下公益诉讼条款:“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对侵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长期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认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信息公开亟待加强,因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信息公开条款,要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秘书长秦肖娜表示:这些意见与声音能够通过媒体传达给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工作的主管部门,因为这些意见集中反映了中国野生动物的真实状况以及目前的法律与政策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坚信,对事实与实际状况的了解是立法必不可少的,否则立法就成了闭门造车。一部严重脱离实际的法律不仅达不到解决目前中国的生态危机以及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社会问题的目标,相反,还会加重这一危机甚至引发更多、更大的生态与社会问题。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早在2003年,时任自然之友会长的梁从诫先生就提出了“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国政协提案”,认为要打破保护只限于珍稀动物的局限性,把保护扩大到目前不在保护范围的一般野生物种。修订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如今看来,梁先生十多年前的观点仍具时效性,值得立法者深思。

    距离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已不远,主办方和部分与会专家认为立法过程应充分进行专业论证和深化公众参与,鉴于目前对于该法的修改草案仍存诸多争议,建议立法机关应再进行一轮公众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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