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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慈善法》税收优惠不能缺位[组图]

发布时间: 2016-03-12 18:40:11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杨佳  |  责任编辑: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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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在河北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在小组讨论中发言。 中国网 杨佳 摄影
 

    中国网北京讯(记者 杨佳) 3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记者来到河北代表团驻地采访,感受审议《慈善法》的过程,见到代表们在会议中积极发言、讨论的热烈场面。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是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在河北代表团小组审议过程中,她就慈善公益流程过程中一些相近易混的问题,与其他代表进行了交流。在发言中,她将自己准备的材料与一天会议的“收获”相结合,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阐述了对《慈善法》的认识和理解。

    贾春梅表示,《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案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体现了由全国人大主导立法,通过良法实现善治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慈善法》的起草过程,是中国立法史上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又一典范。

    贾春梅指出了《慈善法》五方面的亮点,一是采用“大慈善”的概念,体现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激励社会各方力量从事慈善活动。二是规定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明确了慈善组织登记的形式,为慈善组织的设立和分类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三是规定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明确了慈善组织登记的形式,为慈善组织的设立和分类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四是把慈善信托纳入慈善法调整,打开了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五是专章规定慈善服务,体现中国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自信。

    同时,贾春梅还对《慈善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她讲,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慈善法中,税收优惠不能缺位。她建议《慈善法》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授权国务院,尽快对相应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她还表示,《慈善法》里面出现了很多旧概念、新概念,光是“组织”,就出现有“慈善组织”、“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城乡社区组织”等概念,包括组织内部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到底指什么?在没有其他法律定义可以援引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才好,否则公众不容易看明白。

    贾春梅的发言得到了在场代表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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