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否认城管将盲人丢入水中 称其主动下水 [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3-28  发表评论>>

现场照片

  3月22日15时20分,凤凰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往西街步行街事发现场,见乞讨人员何仕银蹲在水中,民警反复劝说何仕银离开水池,何仕银不予理睬,民警遂进入水池中,将其扶起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又将其送往昭通市中医院进行检查,并支付了相关检查费用。经医生诊断:何仕银部分软组织挫伤,无须住院治疗,民警便把何仕银送回其位于昭通城寿福巷的暂住房。随后,昭阳区民政局联合区残联、区卫生局、靖安镇(何仕银户籍所在地),一起派人将何仕银送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

  处理情况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经中共昭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昭阳区监察局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昭阳区住建局局长马玉敏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马玉敏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处理;昭阳区住建局副局长戴鸿毅作为分管领导,对此事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戴鸿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昭阳区住建局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訾成林,对此事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訾成林行政记大过处分;昭阳区住建局城管监察大队西街中队中队长王俊,对此事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王俊行政撤职处分。

  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理如下:昭阳区住建局城管监察大队西街中队工作人员易世珑、马俊、马荣殴打乞讨人员何仕银的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马荣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处罚、易世珑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处罚、马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

  昭阳区表示:将向全区通报此事,要求各级各部门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更加注重工作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对全区服务窗口、执法队伍提出严格要求,加强对城管队伍的教育整顿,提高文明执法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何仕银的生活进行妥善安置,加大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力度。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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