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 新版认定办法放宽了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5-08 16:18:09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韩琳 | 责任编辑: 韩得尔

中国网讯(记者韩琳) 民政部今天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民政部近日印发的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优化了审核确认程序,为各地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落实特困供养制度提供了重要准则。

5月8日上午,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右一为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

张再刚在发布会上对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解读。他表示,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民政部提供的两组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截至3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391.3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93.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597.4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684.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6045.4元/人·年,同比分别增长7.7%和9.9%。1-3月全国累计支出低保资金约461.9亿元。

张再刚说,新修订的《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办法》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对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中央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张再刚指出,民政部修订《认定办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修订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这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近年来,随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深入实施,地方在认定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迫切需要救助供养尤其是照料服务的事实“三无人员”无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生活面临困难,亟需在国家层面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比如一些生活困难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迫切需要得到照料服务。针对这些实际问题,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救助供养政策更好落实落地,进一步编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张再刚还表示,下一步,民政部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地认真抓好新修订《认定办法》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一个不漏地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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