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瞬间:西藏自治区成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几十年探索实践,西藏各民族人民构建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出台15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各族人民的各项权益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1979年以来,先后进行多次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都在90%以上,有些地方参选率达到100%。
这是一张拼版照片:左上图为1965年9月9日,拉萨各界各族人民三万多人举行集会游行,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新华社记者马竞秋摄);左下图为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柳梧乡柳梧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展示投票箱(2014年10月29日新华社记者普布扎西摄);右图为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卓嘎在“代表通道”接受采访(新华社记者金立旺摄)。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