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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首个“国家宪法日”

发布时间:2014-12-04 09:59:2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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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我们所说的要弘扬的“宪法精神”究竟是什么?

 

•莫纪宏: 我们说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是一个概念。宪法精神和法治精神本身是相通的。宪法精神有四个精神:第一,宪法是一个基本法,它是一种法,你要把它当做一种法,对人们的行为是有约束作用的。过去很多人认为某个行为违法,但不违宪。所以,它有一个问题,只要不违法我就不担心,违宪没事,没有把宪法当成一个法看待,这就不行。所以,宪法精神首先一点,宪法是个法。

第二,宪法是一部根本法,意味着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赖以产生的前提。一旦当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它又起到协调统一的作用,它能够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这是宪法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莫纪宏: 第三,宪法精神强调法律至上,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不可能有谁还有超越人民之上的权威,这样就讲“宪法至上”,而宪法至上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法治要有权威。

第四,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还通过规定国家机关怎么来行使权利,规定公民的根本权利,使得国家机关知道怎样根据宪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依法用权,让公民有维权意识,通过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恐怕能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所以,我觉得宪法的精神主要是有上面四点,最核心的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就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精神。

•中国网: 其实对于世界所有国家来说,宪法都是一国的根本大法,那中国的宪法内容有什么特点呢?

•莫纪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主要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应该说我们可以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条文,主要是分为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这个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这个国家怎么构成,包括领土,基本的政权的性质,政权的组织方式,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等这些最基本的,能够突出这个国家特点的这样一些内容。

第二,因为现在宪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赋予公共权力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家职能,所以,第二部分内容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并且按照宪法的方式赋予他们相关的宪法职权,当然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宪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

•莫纪宏: 第三,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是来处理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这个国家你要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必须要向公民有承诺,有一些要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承诺。同时,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在宪法中保障公民或自然人享有一些基本人权,所以宪法方面第三个内容是国家机关如何向公民或者自然人来履行承担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义务。世界各国的宪法主要是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莫纪宏: 我国的宪法应该说也是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现行宪法主要是四章,加上序言。第一章是总则,就是规定我国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总则中总共32条明确规定了我们基本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基本国家制度。第二章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是强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宪法下面你有怎样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国家要通过国家机关履行义务来保护的。当然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你也要向国家履行基本的义务,包括服兵役、纳税、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等等。第三部分是国家机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人大、民主区域自治、地方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等这样一些内容,构成了依照宪法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第四部分是关于国旗、国徽、首都的规定,国家象征的规定。

•莫纪宏: 应该说我国的宪法基本的结构和内容和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是一样的,当然我们宪法中也有一些不太一样的地方,有中国特色的。在总纲部分,我们的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比如现在我们看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权,这是在单一制国家给予特别行政区法律上很大的自治权,这在国外可能没有。国外要么是单一制,要么是联邦制,没有这样一种在宪法下面的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

另外一个是,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块,我们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比如像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作为一个总体的抽象的原则,我们是强调得比较具体。另外,我们的宪法中有关于“五讲四美三热爱”等内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在宪法里是比较突出的。

•莫纪宏: 我们的宪法还有另外一些特点。我们的宪法不是在多党制下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产生的宪法,是党领导全国人民通过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党的政策转化为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由全国人大来加以修改。当然宪法的制定权是由人民来制定,我们的宪法修改权是由全国人大来修改。不管怎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和原则。

•中国网: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宪法是经历了几次修改,能否给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过程?这其中您认为最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哪一次呢?

•莫纪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法的发展有这样一个历史。首先,建国初期没有宪法,主要是由1949年9月29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根据共同纲领我们建立了建国初期的法律制度,包括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等等,也根据共同纲领发布了很多法律,比如像《土地法》、《婚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建立了建国初期的法律制度。

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的。后来,到了文革期间,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54宪法就被75宪法给取代了。1954年的宪法是106条,到了75宪法的时候就成了30条。粉碎四人帮以后,在1978年又制定了78宪法60条,主要的原则还是75年宪法的“要坚持无产阶级继续革命”的理论,所以这部宪法也是带有极“左”思潮的宪法。

•莫纪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这样一个时代主题。所以,首先对78年的宪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一个是1979年,还有一个是1980年。1979年主要通过修改1978年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的宪法规定的像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的制度;1980年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等文革时期的这样一种极“左”的权利。

1982年12月4号通过了现行宪法,也就是82宪法。从1982年的宪法到现在基本面没有变,只是中间经过了四次修正。第一次是1988年,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到了宪法里;1999年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2004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几次宪法的修改和1978年两次修改不太一样,它是以修正案的方式。累计到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总共有31条。现在,1982年宪法有138个条文,有31个修正案,这是我们目前宪法的状况。

•莫纪宏: 哪次修改最重要呢?我们可以看到,宪法修改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全面修改,一种是部分修改。应该说,1954年的宪法是我们第一部宪法,54宪法全面修改有三次,75年、78年和82年,作为全面修改宪法来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最好的宪法,它适合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特点。

作为部分修改,像1979年、1980年是对针对1978年(宪法)修改的,1982年宪法到现在是有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应该说每次修改都非常重要,最突出的还是1999年和2004年。1999年修宪的时候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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